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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董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玲 审 判 员  安 勇 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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