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罪犯董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玲
审 判 员 安 勇
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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