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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建三江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与已查明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建三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辰审判员 丁思竹审判员 贾文华 书记员: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