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刑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春雷
书记员: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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