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持有C1驾驶证,案发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无酒驾劣迹,也无犯罪前科,具有悔罪表现且本案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初犯,且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综合评价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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