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投身防疫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主观上借故生非、发泄情绪,客观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考虑以下因素,可综合评价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一是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二是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经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理;三是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真诚悔过,且在本案中受轻微伤,可酌情从宽处理;四是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以跑车为生,上有需赡养老人,下有需抚养未成年子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