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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诈骗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即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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