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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造成一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朱某某属未成年人,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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