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死者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轻微刑事案件且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同时案发后其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救治,悔罪态度好。综上,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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