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蓄积61.25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滥伐林木罪。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孙某某能够全部退赃,积极配合生态恢复性司法工作,可酌情从轻处罚。孙某某系老年人,无前科劣迹。非法采伐的系死亡林木,造成社会危害较小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