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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