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悔罪,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