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病,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没有猎获物,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且没有获取猎物,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侯某某相对不起诉。 二名被不起诉人非法狩猎使用的被扣押的强光设备、罗网已被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孙某某狩猎鸟类共计25只,其中2只为活体,狩猎数量相对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在单位、社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孙某某家庭困难,身体不好。建议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粘网解除扣押。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粘网予以没收。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粘网应当予以没收。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伊殿财,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0101181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案犯罪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销毁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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