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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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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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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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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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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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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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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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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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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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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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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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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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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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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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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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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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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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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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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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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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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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