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某某认罪认罚、赃款全部返还,未对单位造成损失,未有前科劣迹和违法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某某认罪认罚、赃款全部返还,未对单位造成损失,未有前科劣迹和违法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某某认罪认罚、赃款全部返还,未对单位造成损失,未有前科劣迹和违法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某某认罪认罚、赃款全部返还,未对单位造成损失,未有前科劣迹和违法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某某认罪认罚、赃款全部返还,未对单位造成损失,未有前科劣迹和违法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李某甲认罪认罚、赃款全部返还,未对单位造成损失,未有前科劣迹和违法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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