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初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赃款已退缴,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案发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董某某的滥伐行为是因高压线路起火断电,为抢修线路,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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