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梁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初犯、无前科劣迹、全部返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返还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