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元、李某甲、段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返还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大,已退赃,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