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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抢劫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抢劫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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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抢劫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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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抢劫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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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抢劫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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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抢劫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抢劫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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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抢劫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抢劫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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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涉嫌抢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同意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依法返还当事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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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涉嫌抢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同意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依法返还当事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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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涉嫌抢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同意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依法返还当事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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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涉嫌抢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同意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依法返还当事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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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涉嫌抢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同意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依法返还当事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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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抢劫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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