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朴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交警部门根据肇事车辆号牌查到车主系朴某某,当日19时15分、19时28分许,交警二次给朴某某打电话让朴某某到事故现场,后朴某某朋友告诉交警朴某某在东侧胡同内,交警在胡同内将被告人朴某某带到事故地点,故朴某某的辩解和其辩护人提出的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朴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许英美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已报废的、有安全隐患的套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车主已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悔罪,案发后与被害人积极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

阅读更多...

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

413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被告人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已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许英美 ...

阅读更多...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

刘国柱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国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正龙审判员 金东弼审判员 李龙俊 书记员: 许香莲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