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没有猎获物,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且没有获取猎物,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侯某某相对不起诉。 二名被不起诉人非法狩猎使用的被扣押的强光设备、罗网已被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孙某某狩猎鸟类共计25只,其中2只为活体,狩猎数量相对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在单位、社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孙某某家庭困难,身体不好。建议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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