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李某甲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全部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生活所迫而诈骗,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公通字【2019】25号文件》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无获利,未参与分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全部返还赃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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