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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耿某甲虚假诉讼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某、孔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虚假诉讼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