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被害人有过错,双方已达成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在起因上发生在朋友之间,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书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书人李某某系邻里之间引起的纠纷犯罪较轻;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悔罪,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得到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