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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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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存疑不起诉)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存疑不起诉)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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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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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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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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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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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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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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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于提起公诉前已归还全部本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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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于提起公诉前本金及利息已全部还清、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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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相对不起诉)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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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返还赃款。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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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于移送起诉前归还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经与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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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于提起公诉前本息已全部还清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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