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不避让行人,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一车受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事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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