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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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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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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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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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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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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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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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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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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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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永丰县公安局认定的胡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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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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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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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从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因素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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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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