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周某某等4人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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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回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已由公安机关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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