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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