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9
尘埃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某某、认罪认罚、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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