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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摆某甲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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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蒙某某)(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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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敲诈勒索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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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寻衅滋事案)_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帮助摆某某讨债过程中对马某某仅有轻微的拉拽行为,程度并不过当,且不属于经公安部门制止后仍实施的情形,马某甲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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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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