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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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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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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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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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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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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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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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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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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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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章蓉蓉)(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为265752.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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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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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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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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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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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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