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拂晓)(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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