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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系从犯、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退缴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没收并已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