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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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目前已全部支付工人工资,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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