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开设赌场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能主动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考虑其目前特殊身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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