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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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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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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乔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乔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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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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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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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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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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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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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某J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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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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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本案系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交通肇事案件,朱某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为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家庭和睦,避免对该家庭造成二次伤害,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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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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