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章行驶,造成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破坏了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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