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洪某某通过虚构身份、事实和材料骗取国家办理土地、房产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已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合浦县公安局移送的印章一枚退还合浦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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