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潘某某发生事故后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海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宣某某发生事故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海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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