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沈某甲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具有前科,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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