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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姜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姜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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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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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前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有悔过之心,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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