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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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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因被害人系其母亲,其家人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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