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面对还贷压力时,仍出于侥幸心理,先后两次进入到被害人刘某某、费某某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刘某某放置在家中餐桌上一台黑色联想ThinkPad E531型笔记本电脑,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350元。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财物价值3526元,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财物的数额虽然已达到立案标准,但犯罪数额相对较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回被盗车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李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不满六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李某某的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侵犯他人财产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被盗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苟某某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财物损失,犯罪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不满六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受黄某某等人教唆后,参与盗窃重庆燃气集团合川分公司已停用的瓦斯管,财物价值共计7965.8528元,数额较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不满六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侵犯他人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不满六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王某某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侵犯他人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不满六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侵犯他人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邓某某迫于生计盗窃价值较小的日常食用物品,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具结悔过,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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