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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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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涂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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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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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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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任某某与钟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打,在抓打中将钟某某头部、面部多处打伤,致其轻伤二级,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案发后,任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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