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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1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2025-05-01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关键词 合同诈骗 既遂 未遂 并存 减轻处罚   参阅要点   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贯彻择一重处罚的原则,不能以犯罪总数额或者一概以既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时,应当先对未遂部分作出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择一重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当事人   被告人:王新明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新明通过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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