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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构成逃逸。高某某在事发后第二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事故发生后,高某某离开现场不构成逃逸的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经查,高某某在事发当日系酒后驾车,事故发生后未充分履行抢救义务,虽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但其自身既没有报案,也没有主动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无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且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表示其离开现场的原因之一是喝酒了,害怕交警队查出来,就一直没有报案。因此,主观上高某某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既无报案,也没有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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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白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刑初字第00045号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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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肇事以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另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周某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条款),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理赔,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表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毕某甲医疗费人民币6498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亦表示同意,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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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所在单位代被告人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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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周某某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交通肇事事实,系自首,但因上述行为同时系肇事者的法定义务,故可对其适当从轻处罚。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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