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行为未造成损失或后果,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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