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不合格的套牌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刘某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裴某以及被害人王某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均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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