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布都克热木·阿某某提)(公开版)_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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