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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某·阿布地孜)(公开版)_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某·阿布地孜)(公开版)_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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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米某提·吐某某)(公开版)_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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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力克木·依孜比力)(公开版)_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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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吉古丽·艾某某)(公开版)_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不起诉人阿X因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退还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是表姊妹关系,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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